



1、管理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分類處理的原則。
2、政府職責:
(1)成都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發(fā)展規(guī)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投入,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
(2)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活垃圾清掃區(qū)域,動員轄區(qū)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3、部門職責:
(1)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jiān)督,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規(guī)劃及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定期修訂并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負責生活垃圾設施運行的監(jiān)督管理。
(2)成都區(qū)(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3)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商務、農業(yè)農村、發(fā)改、經信、財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衛(wèi)生、文廣旅、市場監(jiān)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4、垃圾產生者責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垃圾產生者責任,樹立環(huán)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guī)定。
5、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加強收繳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6、環(huán)境補償:
成都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qū)(市)縣域處理生態(tài)環(huán)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qū)(市)縣集中處置的,應當向該區(qū)(市)縣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補償費。生態(tài)環(huán)境補償費應當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環(huán)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7、激勵政策:
成都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fā)和應用,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機制,推進循環(huán)經濟產業(yè)發(fā)展。
8、宣傳教育
(1)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宣傳教育,建設宣傳教育基地,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2)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成都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3)大型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4)成都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意識。
1、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成都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1)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2)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huán)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鉛酸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含汞電池、廢熒光燈管、棄置*品、廢殺蟲劑及容器、廢油漆及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3)餐廚垃圾,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
(4)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無汞電池、煙蒂、園林綠化垃圾等。
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修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并予以公布。
2、分類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
(1)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
(2)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019年7月5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因為還是征求意見階段,所以這個條例具體的實行期間尚未可知。在草案的*有“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相信不久以后,成都會正式邁入垃圾分類“強制時代”。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共10章76條,從垃圾收集站(房)等設施擬提前建設,到餐飲配送擬要求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再到垃圾不分類投放,個人或單位面臨的處罰,甚至分類投放信息擬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等一系列“強制”的分類措施,尤其是法律責任這塊劃分的比較明確。
“垃圾分類,人人有責”,下面是草案中關于違反垃圾分類規(guī)定的處罰措施介紹: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標準配置易腐垃圾處置設施的,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處理展覽展銷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項至四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至七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或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項至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8、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yǎng)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yè)農村、商務、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不良經營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服務許可證。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服務合同約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10、違反本條例,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11、城市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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